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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起結構失去平衡或破壞外部作用主要有:直接施加在結構上的各種力,習慣上稱為荷載,例如結構自重(恒載),活載荷,積灰載荷,雪載荷,風載荷;另一類是間接作用,指在結構上引起外加變形和約束變形的其他作用,例如混凝土收縮,溫度變化,焊接變形,地基沉降等.重視載荷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建筑結構設計的需要,以符合安全適用、經(jīng)濟合理的要求。載荷的設計使用范圍適用于各種工程的結構設計其取用標準:荷載統(tǒng)計參數(shù),設計基準期為50年。